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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者都身心腐坏,婚姻家庭法不应是纸老虎

不得不说,我们当前社会的婚姻家庭中,出轨现象简直成了司空见惯乃至到了泛滥成灾地步。究其原因,显然与多年来形成的大环境、大气候有关,毕竟长久置身于污浊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很多身心腐坏者,他们发病时道德沦丧、良知尽失、恣情纵欲、鲜廉寡耻,以致家庭破裂、亲情疏离,进而引发风习不正或世态不稳。不客气地讲,婚内出轨者无一例外不是身心腐坏者,他们的出轨行径毫无疑问都是肮脏鄙慝,更完全属于悖逆天理和违反人格的卑劣之举。当然,这些原本乌七八糟的人和事如今之所以数见不鲜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更与我们婚姻家庭方面法规的软弱无能脱不开干系。

众所周知,任何国家颁布实施婚姻家庭法规,其宗旨和原则必然是出于保护人权和维护婚姻家庭的目的。我们的婚姻法规虽然现在不是基本法形式存在,但却清清楚楚地在《民法典》中以“婚姻家庭”专门分编立列,仍然不折不扣地属于国家法律,从特性考量与专业析用角度来看,它仍可被认作是的婚姻家庭法,其宗旨和原则自然也在于保护每一位公民和维护每一个婚姻家庭。通过初起洋洋洒洒罗列的诸多详细内容以及一些随后补充修订的加以完善部分,看起来颇显充实,再加上本就具有的“法”之名号,因而貌似威严,让那些正常的人们都真以为家家会和谐美满、人人可欢乐幸福。然而现实证明,我们的婚姻法规只对良善者有效,对于那些心怀鬼胎并胡作非为的人却明显苍白无力。此种情况存在实际上就是“法力不足”、“法不严惩”的后果。 细观我们的婚姻法规,并未直截了当将婚内出轨设定为不可逾越之雷池,以至于包括一些所谓法学家在内从上至下尽皆把婚内出轨理解为仅是道德缺失层面问题,非常荒唐与滑稽的是,出轨的法律后果虽然明谓取决于行为的严重性,但具体规定却格外不谱,堂而皇之地表示只有与第三者长期稳定同居或登记结婚才属于该受严惩的范围,而那些短暂发生不正当关系一概被认定不构成法定过错,对其惩戒也只会体现在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判定方面。真想问问婚姻法规的起草者和批准者,如此不设严惩措施的法律,其威力与尊严何在?就比如一个公司或一家单位,对员工只有详细守则及泛泛违禁罚约而无确切有效并严格厉行的惩治之规,结果会怎样,不言而喻。
《民法典》既然把婚姻家庭方面列编在内,即是将其全部条款及相关内容当作法规而设,那么它就理所当然且义不容辞应该担负起保护个人相应权利及维护婚姻家庭的责任。为了确保自身的庄严和神圣,它必须恪遵正义并沿循法律精神,始终具备对婚内公民的威慑力,使所有人性中那些自私与贪婪的丑恶一面半点不敢冒头,让一切心存侥幸或有恃无恐的出轨者都受到相应法律惩罚,这更是维护专门为婚姻家庭而设的结婚证之法律效力严肃性必不可少的强力武器。至于违法程度严重与否,可根据真实情况对应实际条款。于情于理于法来分析,即便短暂出轨也应当接受至少拘留七日或以上的行政处罚,若被认定违法情节严重到犯罪程度时,则必须要接受不可缓刑的收监入狱式刑事制裁。值得一提的是,对那些明知对方有家室仍坚持相互乱搞的第三者,也要参照出轨受罚标准予以处置,绝不姑息纵容。说白了,现今婚内出轨者之所以到处可见、随处蔓延,主要原因就是违法成本过低,那些婚姻家庭法律条款无疑成了他们眼中的纸老虎或塑料玩具棒,他们非但不怕,甚至还多会有无所谓的骄姿傲态,常常让法律成为悲哀。
古语道:无规矩不能成方圆,有敬畏才知行止。一点不假,只有所有人都做到遵规守矩,只有所有人都把规矩奉为不容冒犯,天下才能盛行公序良俗,也才会世态文明。鉴于当前若同灾难频现的出轨现状,执政者当重视起来并重修《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编条款,真正赋其威严。《周礼》有曰:“猛药去疴,重典治乱。”若想从根本上彻底修塑人心,重使婚姻家庭关系变回自然正常,不动点法律的真格武力还真不行。永远都要清醒地记住,一个社会的好坏,绝不仅仅在于科技是否先进以及经济是否发达,主要就在于其中人们的婚姻家庭状况之好坏,因为那是关乎人类生活幸福指数的关键因素。因而,一旦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人人自当净化心灵、秉正情怀,婚姻家庭自然也会和美,那么社会必然可安定繁荣。另外不可否认的是,任何高尚的家国情怀无不出于良好婚姻家庭关系,足见其具有无可比拟的正能量基础作用。 就像迷雾不可能不散,就像流毒不可能不消,即便眼前还弥漫污腐之气,但每个正义与善良的人都该坚信,阳光明媚、山青水秀、鸟语花香、如诗如画的日子很快又会回来了。因为邪不压正是理之所在;因为激浊扬清是情之所向;因为当前的已经脏乱太久,早到了该洗心革面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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