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菲与张东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1年4月15日在山东省济南市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24年3月29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就婚生子抚养、探望等事宜达成协议,未对财产进行处理。2024年10月,韩菲又告到槐荫区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张东在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3月29日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共计10.8万元。韩菲主张,张东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上述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得其中的一半,即5.4万元。
槐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予以分割。韩菲与张东离婚时未对财产进行处理,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在离婚时未予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韩菲有权分割。
张东名下自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3月29日缴纳的公积金5.6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考虑到公积金具有专属性,分割财产不是提取的法定事由,为便于执行,法院判决上述公积金归张东所有,但张东应向韩菲支付2.8万元的公积金差额补偿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东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属民法典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韩菲要求将张东名下于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3月29日取得的住房补贴5.2万元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请求有理,法院予以支持。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该部分住房补贴判归张东所有,由张东给付韩菲相应的住房补贴补偿款2.6万元。2024年底,槐荫区法院经审查核算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婚内住房补贴共同所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解释为民法典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中,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工资性是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而住房补贴同样也属于工资的范畴,目的是解决家庭成员的共同居住问题,具有对婚姻家庭基本生活的保障功能。离婚时所要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鉴于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法院审理时会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总额,再进行分割,根据双方具体金额确定补偿款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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