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过完蜜月,18岁的“新娘”张女士便提出“”。3月9日,法院判处张女士返还王先生彩礼1万元和金银首饰。村民王先生30岁了,仍孤单一人,父母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去年5月,王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18岁的张女士,交往三个月后,王家便催着女方,因张女士没有到法定,相关部门拒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王先生与张女士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
由于双方缺乏了解,蜜月还未过完,张女士便提出“离婚”。王先生只好同意,但前提是张女士退还彩礼、金银首饰及办婚礼的各项费用共计2万元。双方协商未果,王先生将张女士告上法庭。张女士认为,彩礼款及金银首饰是王先生自愿赠送,自己已与他举行了婚礼,共同生活了一个月,彩礼款不应返还。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付给张女士的彩礼虽然出于自愿,却是基于民风民俗以婚姻的成立为条件的,并非单纯的赠与关系,而且数额较大,一旦婚姻无法维系,就会给王先生一方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返还。鉴于当时张女士还未到结婚年龄,其不能成立,张女士必须返还彩礼。但举办婚礼的费用及共同生活的费用应由王先生和张女士共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