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被告于1975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76年3月原告参军后,被告户籍即迁入原告家在此居住,双方经常保持书信来往。1979年10月,原、被告登记。1981年12月3日,双方生育一子吴建,现在中学读书。1985年原告退伍后,被组织安排了工作。原、被告从婚后至1996年10月前,关系一直较好。1996年原告在经营舞厅过程中,与一女服
王女士是一名寡妇,年纪轻轻丈夫就因为癌症去世了,徒留下她和不满三岁的女儿。为了生计,受教育程度不高的王女士什么都干过,在市场里卖过菜,卖过针头线脑。刚开始,这些微薄的收入还可以维持她和女儿的生活,可是随着孩子的长大,越来越庞大的教育经费让王女士感到十分吃不消。为了应付这笔庞大的开销,无奈之下,王女士